李寿初的主要科研成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1.《中国政府制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权利是法治之本》(2004/4)
2.《我国传统人性思想渊源考》(2008/6)
3.《道德的客观性浅析》(2009/3)
4.《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探析》(2009/3)
5.《人民主权思想辨析》(2009/3)
6.《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思想浅析》(2009/4)
7.《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本体分析》(2010/1)
8.《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2010/3)
9.《公民不服从的功能探析》(2011/4)
10.《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类型辨析》(2011/4)
11.《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兼论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合理性》(2012/2)
12.《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辨析》(2013/1)
13.《“正义”概念辨析》(2014/6) 1.现代社会统治合法性的三个要件
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后出现的政治共同体。国家会在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虽然消亡是它的宿命但是真到此时还将遥遥无期。从此,人人生活在国家中,虽能流动于国家间却不能游离于国家外,由生入其中只能因死出其外。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名义施加给个人和社会的暴力。在有着阶级对立和阶层区分的国家里,国家权力的实质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权。国家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配置给相应的国家机构。社会发展历史表明,不管哪种国家权力,它在维护人们利益的同时都带来了不少弊端甚至恶行。因此,自古至今人们对国家权力或统治保持警惕且不断质疑它的合法性。
统治合法性是指统治者行使的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有三种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在他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他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事实存在。二是制度中的权力,即权力的形式渊源。国家权力体现在社会制度当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里的权力,即权力的实在力量。人们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因此,统治合法性就是国家权力在观念、制度和现实三个方面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一、意识形态必须符合民意
在观念层面上,统治者要为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正当理由,被统治者也要为服从国家权力找到合理依据。统治者的观念反映的是统治者的整体意志而非个别意志,是统治者中的领导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认可的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统治者的观念通常表现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思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统治者经常把它宣传成科学和真理而要求被统治者无条件服从。被统治者的观念或社会舆论往往是分散的意见、观点或看法,当然也有被专家学者提升为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的。广大被统治者即社会大众的相同观念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意。民意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民意总是能够独立反映社会大众的真实思想。无论怎样,意识形态只有符合民意才会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
在一个国家中,虽然存在许多甚至相互冲突的统治合法性观念,但是总会有一种观念是社会的主流,或者说不同的统治合法性观念在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问题上有着共识。那些非共识观念,可能是共识观念不断修正和发展的动力,也可能是后面某个时代共识观念的思想渊源,但只有共识观念才能成为评判当时统治合法性的观念标准。共识观念的不复存在,是社会动乱和国家革命的前兆,会对国家政权的更替或国家性质的变化产生深刻影响。
当今世界,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思想都是统治合法性的共识观念。民主法治思想成为现代社会统治合法性的共识观念是人类政治智慧长期积累的结晶。民主又叫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或多数人当家做主,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并服务人民。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治者的意志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民主法治思想是具体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但是它保障人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基本价值在社会演进之中一直未变。
二、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在制度层面上,民主必然会同制度关联。没有一定的制度,民主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或理论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数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国家和社会。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民苦苦求索的,从来就不是什么民主的口号或理论,而是在于争取名副其实的民主,尤其是争取之后怎样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操作简便的制度,使得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它。虽然历史上民主类型多种多样,但是它们的中心思想基本一致,就是围绕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如何形成国家权力的适当结构和有效可控的制度安排。
在实行民主的国家中,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但人民不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授权国家官员行使。官员是公仆,它来自人民但又是一个独立于人民的官僚集团。官员应当代表但可能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以致其滥用权力甚至强奸民意的行为不可避免。民主法律化和法治化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民主方面的重大贡献。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法律规范同民主有关的一切活动,法律具有至高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非法无效的。法律不会朝令夕改,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有着稳定的预期,法律不再是官员恣意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而是人民牢固控制国家权力的武器。民主与法治关系紧密,民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民主法治制度也不例外。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少数人的部分权利得不到保障;遵守不合理的法律会出现实质不正义的后果,不遵守它又会违背法治的形式要求;等等。但是,如果看到民主法治的不足就担惊受怕乃至裹足不前则是非理性的。历史已经并在不断证明,没有比法律更好的制度和比法治更好的方式能长期保障民主和规范权力。人类社会由专制人治阶段迈向民主法治状态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社会规律。中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应当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既要反对全盘西化和照搬照抄,也要防止盲目自大和闭关自守。
三、国家权力必须公平执行
在现实层面上,国家权力必须公平对待社会每个主体和每种利益。个人是社会基本主体,个人利益是社会基本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各种集体利益最终都可归为相关领域一定数量的个人利益。不能无缘无故损害个人利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个人利益是不正义的。只有通过牺牲个人利益才能换取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对受损的个人利益应该等价补偿。相比国家和社会个人永远是弱者,国家权力和社会势力侵犯个人利益的非法行为可谓屡见不鲜。要正确认识个人利益,合理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权力是暴力,即使遭到社会大众的坚决反对也可以强制实施。国家权力又是稀缺资源,只有官员才有资格行使,不可否认官员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国家权力的这些特性使得它运行的好坏不但在于有法可依,而且更在于执法必严,官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运行的结果。无论法规多么详细,都不可能穷尽国家权力的一切。处理的办法,一般是通过授予官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那些没有规定的事例和环节,这就为部分官员谋取私利提供了制度便利,法制不健全时就更不用说了。即使在社会大众严密监督之下,也无从知悉官员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信息不对称使得权力运行当中绑架民意、徇私舞弊、官官相护、消极不作为、权力私有化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胆大妄为公然违法乱纪者就更不用提了。官员不但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而且会受它们的束缚,这就难以保证所有国家权力都能公正执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权力异化的极端情形:在社会大众看来,民主法治仅仅是美妙的幌子,法律制度也只是纯粹的摆设,国家权力不过是一些官员和强势者用来侵害社会大众和弱势者利益的“合法”力量。
国家权力必须在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制范围内活动。法制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法制健全并不意味着法治事实。法制和国家一样源远流长,但直至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法治。官员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后果应当终身负责是民主法治的必有之意,要无限期从严从重追究官员滥用权力的行为,以此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能够平等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以及能够公平对待社会的各种利益及其冲突,最终实现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权力在观念、制度和现实三个方面的合法性构成了统治合法性的三个要件。现实是观念和制度的社会基础,观念和制度为现实提供价值判断和形式标准。理想的图景是:权力共识能通过法律规定下来,现实权力又能依法行使,三种权力形态内容一致。如果法律远不及共识,现实又远不及法律,此时国家权力是令人忧虑的。如果现实权力严格依法行使,但权力的法律规定与共识观念差距较大,表明应当修改法律,这时国家权力仍旧是健康的。三种权力形态的差别反映了国家权力的真实状态,差别越小则国家权力实际运行越好。只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三者关系,才能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国家就会长治久安。
(《上海人大》2014年第3期)
2.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从近代始人类社会进入民主政治时代,人民是国家主人,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常在执政党领导下进行。政党一般是由社会某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代表组成的,以谋取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的社会组织。经过人民同意而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就是执政党。纵观各国历史,不管在先有国家政权后出现政党的国家还是在先有政党后建立国家政权的国家,执政党运行国家权力大体归为三种方式:一是党政不分,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执政党决策,国家政权机关执行,共同履行国家职能;二是以党代政,执政党不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是直接行使国家职权,国家政权机关形同虚设;三是依法执政,执政党并不直接行使国家职权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行使。执政党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表现出来,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就是贯彻执政党意志。执政党必须服从法律,不得非法干预国家政权机关。
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两个社会组织系统。政党的本质决定它考虑的首先是自身利益,然后才是其他利益。政党利益会包含人民利益,但是不能等同或替代人民利益,争取执掌国家权力是政党的核心利益。相反,国家政权机关必须为全体公民服务,应当公正对待社会各种利益。在思想多元、利益多样、阶级对立和人人有别的人类社会里,不可能出现全民党,果真发生则表明政党已无存在必要,其实政党正是社会差异性的产物。只有得到人民同意的政党才能成为执政党,人民的不断选择会引起执政党的轮流更替。但是,无论哪个政党成为执政党,国家以及国家政权机关都会一直存在。执政党并非推动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组织,虽然一切国家权力都在它的掌控之中,但它毕竟不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只能由这些国家政权机关才能行使的国家职权。执政党不是国家,亡党未必亡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执政党居于人民和法律之上,背离了民主政治本意。只有依法执政才真正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则精神,切实体现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规律。

中国共产党1921年诞生以来,经历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地方执政到全国执政的过程,在不同阶段执政方式有所变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建立了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抗日战争时期党建立了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政权,均实行党政分开。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夺取全国政权,党强调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统一到党中央及其代表机关,这时党政是不分的。该现象一直延续到建国初期。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划清党政工作界限的建议,但现实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纠正。1957年以后,各级党委普遍包办代替行政系统的日常工作,党政不分演变为党的一元化领导。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一元化领导逐步变成了各级党委一把手领导,党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在反思过去执政实践和借鉴先进国家执政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加深了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认识,从此确立党政分开、依法执政的指导思想。1982年国家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每届党的章程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顺应了世界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开放时代需要,是党对执政方式艰辛探索后所确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治国方针,是党在处理党政关系方面正确的制度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成立以来尤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成就举世瞩目,综合国力大幅提高,国际地位日益上升,但是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经济成分更加复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激烈,社会不安定因素不断增加。改革已经触及各个阶层的根本利益和传统社会制度的核心价值,积累了许多深层次矛盾。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旧体制遗留的、新旧体制并存期间滋生的以及新体制内部固有的矛盾交错在一起,权力私有化、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近亲繁殖、劣币驱逐良币、利益固化的藩篱越扎越紧等不良社会现象并未得到完全遏制,部分民众积极性不高,尤其社会底层实现理想的机会稀少,人民群众和非法既得利益者水火不容。千万不要高估社会大众渴望公平和痛恨腐败的忍耐力,千万不要低估既得利益集团维护非法所得的决心毅力和操控社会的手段能力。前进的阻力与动力并存,改革正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如果不继续改革就难以完成社会转型,但改革必须顾及这些矛盾的复杂性和关联性,还要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防止敌对势力、西化势力、分裂势力、恐怖分子、极左极右分子、投机钻营分子、伪精英和社会公知的捧杀、捣乱和破坏。无论社会任何方面的进一步改革,稍有不慎都会引起社会动荡。内忧与外患,挑战与机遇,一起摆在人民面前。停顿倒退没有出路,深化改革要冒更大风险。这是当前社会基本态势,我们务必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当下中国,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政掌权的中国共产党,解决社会问题的出路就是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既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又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有着严格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不会因领导人和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普遍、理性、规范、公开等特征,对一切社会主体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独立系统,不但不应受社会权势者摆布而且是对付他们的有力武器。法律实施应当排除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传统、舆论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即使考虑这些因素也须得到法律的允许或认可,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最终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消解了官员的恣意和特权,官员必须依法活动。官员不能选择性执法,如果执法中因人、因地或因时而异,那么法律就会没有权威而失效。法律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环境里为人们提供了稳定的利益预期,不但能降低社会交往中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或化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分歧和冲突,而且法律内含的价值取向在现实中能反复影响行为者的思想观念和精神世界,强化其在社会生活中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从而确保其行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即使个别法律对当事人不利,遵守它也比反复无常好,因为当事人知道它要求的是什么就可以尝试着保护自己而免受执法者任意专横的对待。实践证明,没有比法律更好的制度和比法治更佳的方式来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

依法执政,就是要真正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党不容回避且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人民衡量依法执政的根本标准。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的权利宣言,是国家的权力渊源,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一切法律和政策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宪法具有最高权威。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宪法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机构,及时追究违宪案件。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党必须深刻汲取不同时期和国家的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任务和要求,过去不能代表现在,现在也不能确保将来。当今是民主政治时代,依法执政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落实依法执政。党的一切政策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党的事业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要坚决查处个别党干部以组织名义培植亲信排斥异己、打击报复、搞小圈子、搞家长制、结伙营私、集体腐败、与民争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打着党的旗号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党员务必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人治历史悠久、官本位思想严重、公民意识薄弱、法治观念不强的发展中大国实行依法执政将是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既不能悲观失望,也不能急于求成。
依法执政,就是要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党和国家政权机关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是依法执政的重点难点。党政分开,是指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分开,党的事情归党,国家的事情归国家政权机关。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上下级服从关系。党的领导方式不是指挥、发号施令或办理具体事务,而是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保证和监督国家政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级党组织不得干预同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工作,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党组织也不得代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各自职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组织的决定不得直接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决定,只能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参考意见,国家政权机关的决定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现实中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把党的领导等同党包办一切并使之全能化,把党的领导与加强国家政权机关的独立性对立起来并使之简单化,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并使之绝对化。要坚决纠正这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党没有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要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
依法执政,就是要真正做到党和国家的官员带头守法。这是依法执政的必要条件。带头守法也是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前提和基础。要在全社会形成守法风气,官员必须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正如《论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自己身边的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官员应当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来带动周围的人一起遵纪守法。官员的权力是人民和党给的,应当对人民和党负责,不能用来谋求私利。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官员职位向全社会开放,让体制内外一切真才实学者都有用武之地。为了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应当区分行贿和受贿的社会危害,对行贿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受贿者应当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罚,低成本制裁使得行贿者能够随时威胁或告发受贿者,一次受贿终生心惊的高昂代价使得大部分官员不敢铤而走险。官员是执法者,对知法犯法的官员应当罪加一等,迫使他们灵魂深处敬畏法律,震慑其他欲以身试法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权力清单应当明白详细,要向全社会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落实到制度和实践当中。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心明眼亮,群众支持是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不竭源泉。要严惩那些丧失共同富裕理想、用基督教原罪开脱、打着改革旗号公然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官员,老虎苍蝇一起打,老鼠蟑螂一块灭。对腐败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出一起,一查到底不留死角,积蓄正能量,美好的法治中国就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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