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4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是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构。

问题二: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 答:(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 ***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机关 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 *** 。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比如国税、海关,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四: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问题五: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问题六: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哪些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七:行政复议是对什么机关提出复议的? 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 ***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 *** 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偿组织的地方人民 *** 、地方人民 *** 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 ***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 *** 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问题八:行政复议有哪些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第二,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查,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除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外,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启动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既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第四,行政复议可以促进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 ***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或者改变,可以促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依法办事,减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五,用行政复议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简便迅速,节省金钱。因为行政机关对本部门的业务熟悉,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当下级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后,上级机关能够利用自身的这些长处,迅速查清事实、解决争议,并可以直接查处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行政复议方法得到救济,比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更省钱和省时间。第六,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讲,行政复议具有如下意义:1.在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解决,使能够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问题不推到法院去。此时,行政复议起到减少诉讼、息讼止争的重要作用。2.在经过行政复议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诉讼标的,对于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问题九: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应的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使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行为方式的裁量。二是关于幅度和种类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对性质认定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裁量权。四是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较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自愿原则包括是否接受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强调这一原则是因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强调调解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就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从而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强调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第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解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十: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 *** 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