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怎样量刑?

如题所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30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赔偿原告34万元

近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无证醉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司机、登记车主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34万元。除此之外,肇事司机覃某还将面临刑事审判。

去年10月17日凌晨2时,宾阳人覃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由新宾方向往芦圩方向行驶,至陆村头路段时,碰撞正在经过马路的行人陆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及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覃某试图驾车逃逸,被在场群众阻止并抓获。

宾阳交警根据视频资料等证据作出了事故成因认定:覃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前方交通动态失去正确判断能力;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陆某无事故责任。

宾阳县法院受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登记车主覃某明已经自然死亡,经原告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申请,该院依法追加了覃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经审理查明,登记于覃某明名下的车辆即本案的肇事车辆虽然没有过户,但于事故前已经实际转让给了覃某,且一直由覃某管理使用。

车辆的违章处罚及交强险的投保也均由覃某办理。覃某明及其继承人对该车不再控制,也没有收益,因此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7万余元;判令被告覃某赔偿原告34万余元。该判决的上诉期已过,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人民网-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赔偿原告34万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我国《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根据死亡人数和具体情节确定,但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在《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首先你醉驾导致一人死亡,罪名定为交通肇事罪。其次,看你醉驾后是否有逃逸行为,如果无逃逸行为且赔偿力度大且获得死亡者家属的谅解话,或者有其他渠道疏通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概率大,反之则不然。希望对你有帮助,同时谨记,不论何时,出了任何事情,请积极面对,毕竟最坏的已经发生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05
你还好意思想量刑?你凭什么因为自己的过错去害无辜者性命,还要要求减轻对你的惩罚?你可知道你害的是一个无辜人!这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是多么深远的伤害,你考虑过吗?你就该抵命,在受害者家属眼里,你抵命都不配
第4个回答  2015-11-2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