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版(黎孝先、王健主编)第八章案例分析答案

有一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2006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3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支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毋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款汇票。<p align=left> 2006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像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请问: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绝付款?

第1个回答  2020-05-08
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不可以拒付。
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银行信用,只要卖方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并制作索赔书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开证行就应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