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之后想去当兵,现在准备一年了,不知道检查标准是什么,需要考试吗?我学过的现在全忘记了……连

高中毕业之后想去当兵,现在准备一年了,不知道检查标准是什么,需要考试吗?我学过的现在全忘记了……连小学生都比不过……

第1个回答  2015-06-08

    当兵时要体检的;

    没有什么考试的;

    只要征兵的时候体检过关;在征兵的名额范围内;

    就可以去当兵了。

第2个回答  2015-06-08
当兵是不需要文化考试的,你高中毕业就是高中文化,当兵主要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追问

军校要么?

追答

如果想考军校是需要文化复习的,军校生一般是参加高考,还有就是部队选派的人。

第3个回答  2015-06-08
文化水平跟得上,就是高中毕业证,应该不用考试 ,还要身体素质好,不近视无色盲无残疾,身高及格追问

怕考试……能确认下吗?

全忘记学的什么玩意了

追答

不用考试的

第4个回答  2015-06-08
基本上分两个流程:体检(初检和重检)和政审(审查你政治是否合格是否有案底,家族里头是否政治靠的住),到了新兵连还要从新体检,如果不合格还要发回原地。
第5个回答  2015-06-10
兰州军区当然征集新兵,自建国以来还从来没看到那个军区不征兵的,总数数万。 9月份兵役登记,10月份正式报名、体检,第一批入藏入疆的11月20左右就出发,其他的一般从12月10日前后分批次开始出发。 征集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1岁,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2010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农业户籍初中文凭即可。 适龄青年都可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过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户籍所在地基层武装部现场报名,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朋友直接找村里的民兵连长和村支书也一样。这次征兵属于陆军,海军,空军,武警,第二炮兵联合征兵,体检标准通用。 仪容的要求——有染 发、纹眉、纹身、打鼻 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2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