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行政处罚的标准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刑事处罚的标准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百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