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楚雄应用技术学院的楚雄应用技术学院考务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考试制度,规范学院考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昆明理工大学考务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检查,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学院的教学水平和质量。因此考试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及教学效果,并为学籍管理、颁发各种证书、奖励优秀学生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二章 命题的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为依据、以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题量和难度适中为原则。既要考核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试题的题意必须明确无误,文句要简明,标点符号要正确,图形要清晰,专用名词和单位要符合标准,答题必需的原始数据、条件要包括在试题中。试题必须经过试做,以确保题量合适、题目准确无误。
第六条 每份试卷的题量应控制在一般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要保证考试内容有代表性,也要表现出一定的知识层次,使考试既能考出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试卷应配有参考(或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属问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类型的试题可以不写出详细答案,但要列出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属计算、证明题的,如要求按步骤给分,应列出分步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试应同时出两套等价试题(A卷及B卷),由教务科审定。
第九条 基础课实行全院统考,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考课程由学院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并配备标准答案,确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卷须按《昆明理工大学楚雄应用技术学院卷面规范》(附件一)制作,用计算机打印,试卷付印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一条 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发现泄密将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试题的交付、印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交付教务科,由教务科审定后交文印室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试卷由教务科试卷管理人员专人印制、装订和保管。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有疑问,须由命题人处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试卷安全、保密,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印制场地,试卷印制必须字迹清晰,不错订、不漏订、不缺损。
第四章 评卷及成绩登录
第十五条 统考评卷在指定场所进行。评卷时教师到教务科领取试卷,集中在指定评卷处评阅,采用流水作业评卷方式,认真仔细评阅,不漏改、错改,不损坏和丢失答卷。非统考课程试卷的评阅,由教师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评卷应公正、准确。遇有与参考答案不吻合且又具有新意的答案,应仔细斟酌后再予评分。
第十七条 评卷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统考课程四天)。任课教师必须用教务科统一印制的成绩登记册认真填写成绩表,对缺考或缓考学生在成绩栏内注明“缺考”或“缓考”,不及格学生成绩用红字标明。不用专用登分册登记的成绩,成绩登录不规范的,教务科有权拒收。
第十八条 教师提交的成绩登记表,必须按要求将考试科目、课程代码、考试日期、任课教师等项目填满,不能随意更改成绩,如确需更改,更改处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方有效。
第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试卷按学号装订成册和学生成绩册统一送教务科存档。
第五章 监考及考场巡视的职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的职责
l、各门课程的主考原则上由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是本考场的负责人。如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担任主考时,应提前两周向教务科请假。
2、监考人员由教务科协调安排,并下达书面通知,监考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原则上首先满足监考任务。
3、监考人员必须按通知的地点和时间要求,提前20分钟到场,佩带标志,领取试卷,排定考场座次,检查核对学生的证件,宣布考场纪律,组织学生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到,当场启封试卷、按时分发试卷。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维护考场秩序,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一律不解答题意,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应当众给予明确答复。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高声谈笑,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间内一律不准使用手机和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擅自变动考生答题时间。
5、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收卷,认真清点试卷,检查试卷数与参考学生数是否相符,仔细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签注主考、监考教师姓名,并将考场情况报告单交教务科。
6、监考过程中,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科反映,并收集有关物证,责令学生当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违纪栏中签字并写出书面情况,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积极协助教务科进行违纪学生的认定,考场监考人员及主考必须在报告单上签字。
7、监考是每个教师应履行的职责。对不按时到位监考、监考中履职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若考场因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职而出现大面积作弊等违纪情况,要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场巡视员的职责
l、由教务科安排的考场巡视员,在考试期间负责所有考场及周边环境的巡视。
2、巡视员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佩带标志,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安排学生座位、检查学生证件。
3、考试过程中,巡视考场纪律,检查监考教师的履职情况,记录考试过程中的考场情况,协助主考教师处理违纪和作弊情况。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能缓考。学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按《昆明理工大学楚雄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不得违纪和作弊,否则按本规则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并向全院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进入考场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将任何书籍、笔记、数表、自备草稿纸、文具盒、眼镜盒、具备文字储存或有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如以上物品己带入考场,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在考场内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
第二十六条 参考学生必须在开考前到达考场,开考后30分钟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场内考生不得退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前,学生必须自行清场,以保证抽屉中或桌面上无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开考后10分钟内,考生必须在试卷和答题纸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好本人姓名、学号,不得更改。交卷后必须马上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将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七章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及时提出口头劝告,不听劝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双方同样处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同样处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对作弊学生,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考及被代考者、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l、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学生在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2、在考试结束时,由主考或监考将考场情况报告单及相关材料送交教务科处理,对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及学生的申诉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鼓励各门课程对考试方式、方法进行改革。每学期对考试方式有改动的课程,可在考试前一个月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及考核方案,以便及早安排,考核方案应包括题目、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有关课程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