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请问我2011年4月取得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以报考2013年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吗?

第1个回答  2022-10-19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组织与协调,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任职条件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2、2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监理工程师证或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优先;

3、熟悉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4、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

5、有很好的语言表达、交际沟通能力。

考试科目

考试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2020年开始,监理工程师分为三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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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法

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上传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职称证书和监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或监理部门在《资格审核表》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一栏盖章(以上均为原件),于规定时间内到具体地点进行资格审核。

成绩管理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第2个回答  2012-11-09
不可以:
1、文凭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2、中级职称满3年。

助理工程师你就慢了,要是经济类的就快,
经济类最快的26、27岁可以报考,工程的估计的30左右,问题就在职称这卡时间,你懂的。
第3个回答  2012-11-07
不行啊,你得先取得工程师职称,还得满三年;同时,还得是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学历以上才行啊
第4个回答  2020-01-10

2019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3月1日起: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近日北京市建委也提出了类似要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二)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通知还明确列出房建、市政工程监理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 。继上海、北京之后,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明确专科及以下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划重点:

    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除需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要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官网文件原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按照市政府对推进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在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提升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分从业人员资格(一)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要求。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除需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进一步优化工程监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我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一)不再强制委托监理。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建设单位聘用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业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二是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三是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取消工程档案验收。上述项目各参建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主体责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确保档案真实、齐全、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行接收保管建设工程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技术标准、有关政策通过互联网公开,并制定《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告知书》,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放。建设项目自立项至规划验收,产生的行政审批文件材料(含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勘察文件)电子件,由各审批部门通过政务外网推送至建管权限对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在线归档,主城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须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三、进一步细化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实施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监管,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导向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着力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一)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范围。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二)明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1.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2.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两次监督检查:总建筑面积在 5000 -10000平方米,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3.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检查节点告知建设单位。(三)取消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网上告知或书面告知方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不再以首次工作交底会形式开展相关工作。(四)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阶段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对技术检查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技术检查负相应主体责任。技术检查应基于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相关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由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另行发布。技术检查按风险识别、检查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实施1.风险识别。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并确定风险等级,并经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2.检查实施。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在各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技术检查。3.检查总结。各阶段技术检查之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形成技术检查报告。技术检查报告应当反映技术检查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竣工验收组应验看技术检查报告。技术检查有关情况应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发现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应加大监督频次和查处力度,采取责令整改、禁止承诺或撤销相关许可等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
第5个回答  2012-11-07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