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收学生家长钱 礼金 违法吗

如题所述

规定发布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教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有些学校存在着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校、教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危害不可小视,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深入持久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2.加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倡导学生及家长通过文明健康的方式向教师表达感恩、感谢之情,引领社会新风尚。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要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要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请于秋季开学前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和驻部监察局。
教育部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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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教师收学生家长钱和礼金是否违法需要看学校性质。

老师收家长红包算不算受贿,取决于老师所在学校的性质。如果是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范畴,老师收家长红包就算受贿;但如果是私立学校,就不能算受贿。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展资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个回答  2020-09-24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经地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2019年9月30日

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教育“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树立为人师表,依法从教的良好教师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黑龙江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等,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  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三条 严禁教师利用“教师节”“春节”等一些节日之机,收受学生及家长各种形式的“红包”。

第四条 严禁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教师以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相关的党规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第3个回答  2020-09-24
教师收取学生家长的钱或者礼金,当然是违法的,被发现了会接受教育局的处分。
第4个回答  2020-09-24
如果老师为了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存在索贿,超过一定数目,应该算是受贿罪。
一般情况下,数量小,没有索贿,属于一般人情往来,不应该算违法,但是可能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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