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这种行为适用于第几项呢?感觉有点推论的样子。
很明显,这种情况违反了第三种情形.这是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器械.
器械在出厂时,按规定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标签和说明书,里面注明产品的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等.若没有,就属于合法证明文件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