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简史叙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时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周恩来等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中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