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二)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警衔中起表率作用。(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职人民警察由干部主客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鉴定;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国务院总理审批。附件: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
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的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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