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第二条末尾增加“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款中的“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三、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六、第十八条删去“露天烧烤摊点及其他”。七、第二十条修改为:“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九、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原第二十七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第二项修改为:“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第五项删去“污水”;

  第六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和第八项:“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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