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明了一项产品,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乙公司在越南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丙公司从越南的乙公司购得该专利产品,并将其进口到中国内地销售。丙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B.甲获得一项焊接技术专利。乙公司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运用该技术用于焊接,丙公司将乙公司连同该焊接技术一并收购,并在乙公司原有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实施该焊接技术。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视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C.某大学工业设计实验室对某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分析,研究仿制该外观设计产品。该大学实验室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D.某大学研究所针对某专利产品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了中等产量规模的试制。该大学研究所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1个回答  2023-06-02
【答案】:B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根据该法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平行进口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与该专利权人在销售地所在国或地区是否获得专利权无关。但是丙公司购买的商品是由乙公司生产的,乙公司在越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未经甲的许可(事实上乙公司也不需要得到甲的许可),因此,丙公司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我国境外售出的专利产品”,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该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先用权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选项B属于将该先用权的技术连同原有企业一并转让的行为,并且转让后继续在乙公司的原有范围内实施,故丙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B的说法正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这一定义出发,他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方案本身进行分析谈不上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问题,而且选项C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外观设计产品的仿制,而不是科学研究。因此该实验室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某专利产品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了中等规模的批量试制”已经超出了《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因此该研究所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