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8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六章附则,对于那些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国务院或相关地方政府有权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其处理规定将遵循条例的相应条款。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其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将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如需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将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进行,这些规定优先于本条例。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取代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两项先前的规定自此不再适用。




扩展资料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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