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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谁的
审计
答:
第三十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和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审计
部门应当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应当使用省级财...
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
审计
部门的审计监督。
答:
按照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因为主管部门是国家部门,而且,它和养老金管理一样,国家都有具体要求,所以,应当属于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是免费的,不涉及记账问题。
物业公司
维修
基金和公共收益
审计
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的
审计
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规约》;3、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
动用
维修
基金多少钱以内可以免
审计
费用
答:
一万元。正常
维修
金额5万元以上需要
审计
,而动用维修一万元以内可以免审计费用,而且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才行,另外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维修
基金的用途和使用
答:
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使用
维修资金
需在区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申报。维修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维修基金的设立:
住宅
小区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
专项维修
基金;2、维修基金的收取: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收取,通常与房屋销售价格或面积挂钩;3、维修基金的存储:维修基金应当存入...
山东泰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山东泰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细 ...
答:
山东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武汉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答: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
审计
、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途1、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2、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3、中修及更新4、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二、四...
维修
基金使用流程
答:
3、
审计
制度:定期对维修基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合理使用;4、信息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5、使用审批: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武汉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答: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
审计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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