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在前,如果女方父母特别表示“陪嫁支票”是赠与女儿个人的,则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认清“陪嫁支票”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依据约定俗成的观点,“陪嫁支票”是新娘子的父母给女儿的嫁妆,该嫁妆是赠与女儿一人的,是
婚前财产,应属女儿的个人财产。但依据《
婚姻法》及其
司法解释规定,并不尽然是这样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要认定这张“陪嫁支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关键有二:第一,“陪嫁支票”是否早于结婚登记,实践中的婚礼仪式与结婚登记经常不一致,如果“陪嫁支票”在结婚登记之前,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果“陪嫁支票”在结婚登记之后,则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二,虽然结婚登记在前,如果女方父母特别表示“陪嫁支票”是赠与女儿个人的,则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