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临时建筑手续办理分两种:第一种有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不能取得临时许可证或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临时建筑的文件。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如下:
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一)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二)规划审查意见书;
(三)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四)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五)设计施工图纸。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三、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衍生问题:
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的区别是什么?
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的区别如下:
(1)临时建筑按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与永久建筑不同,临时设施等级最低;
(2)由于临时建筑在结构稳定计算方面采用的等级标准与永久建筑有所不同;
(3)临时建筑主体建筑结构用非耐用物料或便于拆卸再利用的材料建造,例如,框架为轻质钢骨架,围挡墙采用双层水泥纤维板,地板为塑料格;
(4)临时建筑在组织结构形式可以整体移动或拆卸再组装,不采用深入地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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