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

如题所述

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一、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1)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
  (3)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4)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接受教育矫正的。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
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3)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_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_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_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_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_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_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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