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上没写钱是用于赌博

借钱上没写钱是用于赌博

借钱就是要还的,借贷行为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碍于面子,或者数额不大,经常没有要求出具书面的借条或借据。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借条,债务人也会按时还钱。但也有少数情况下,债务人并不领情,反而利用没有借条一事,进行赖账。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没有借条也能讨回债务吗?  至于如何取证或者固定证据,这是很有讲究的一门学问,实践当中也是方法各异,不同的个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或者死板地采用一贯的方式,例如有些案件适合采用证人作证、录音等方式,有些案件则适合进行“证据诱导”即使用一定的方式让债务人主动出示相关证据。
(一)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无效的,应当有证据同时证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出借人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先明知”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条款分析,因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至少应当有以下两个条件,即“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出借人事先明知借款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当且仅当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才能达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认定“出借人对借款人用于赌博事先明知”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还是依靠裁判者的主观推断。这也就容易导致相同的案件,不同的裁判者对证据的要求不统一,案件的裁判结果的也不统一。
现行理论中,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目前主要是“高度盖然性”和“盖性占优”两种区分。但司法实践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能拘泥于此,如果将高度盖然性按层级进行区分,大致可以划分为极高的盖然性、很高的盖然性和较高的盖然性。极高的盖然性指的是“事实”如此显然,以至于一般具有理性的人对此不会质疑;很高的盖然性指的是“事实”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性,以至于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相信“事实”存在;较高的盖然性,指的是“事实”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
对证明标准的要求,适用到“借款用于赌博”型“民间借贷”纠纷类案的处理中,裁判者依据“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定借款行为无效,是对一般民事借贷行为的最直接否定。而否定了双方对外显著表现的借款事实,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高否定。
因此,笔者认为,至少应当达到“极高的盖然性”的标准,达到一般具有理性的人对此不会质疑的程度。
(三)对“借款用于赌博”及“出借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请裁判,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阐述时,常会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部分”的事实进行回避。那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成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的最基础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指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对其陈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消极事实的否认,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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