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公安部了“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的相关政策,其中就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所以开具亲属证明只能在你上户时的派出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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