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后怎样加计扣除?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贵公司如按规定形成了无形资产,应在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因该项资产是根据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金额计量的,但在计算摊销金额时,可以用加计后的无形资产成本作为计算当期应分摊金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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