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政行为生效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能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以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义务。 公定力: (1)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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