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标准

如题所述

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标准:
1、城镇和农村最低保障家庭子女;
2、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
3、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4、孤残学生;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6、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家庭遭遇突发性、不可抗力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困难学生。
参照市民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法律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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