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章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规定,个人通过条例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确保权益的延续性。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专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由财政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地政府根据条例和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条件成熟的城镇先行实施试点,推动土地使用政策的逐步推广。


第五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应遵循国务院的专门规定,确保公平与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土地管理局,各省级政府需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策的落地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新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机制的实施。




扩展资料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