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第六章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当土地使用权因使用年限到期、政府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时,根据第三十二条,使用权将依法停止。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使用者需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如需拆除建筑物需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出让合同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政府会依法进行,根据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而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者若违规改变土地性质或违反城市规划,政府有权处罚并可能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和建筑物。


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相关部门会提前六个月通知使用者,并公告相关事宜,从公告之日起,政府将收回土地和相关设施,见第三十六条。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0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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