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创始人!

请问大家,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项目,而当今天下没有这个项目,是他远见看到并提出,或者发起这个项目的,这个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叫什么最合适呢?
也就是为了避免这个人本来自己没有能力去实施这个项目,于是在茫茫人海寻找合作伙伴,投资人或者股东,比如说,
A是提出或者发现这个项目的人,B是有意向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但是B在A之前并不知道这个项目,或者说闻所未闻),当A向B提出这个项目后,B认为这个项目非常合适,并且可是实施,但是由于,利益问题,B否决了A,然后,在A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创建并实施这个项目,甚至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
那么,目的就是,A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需要制定一个协议,一旦这个协议创建后,给B看了,B是否答应,以至于以后这个项目不管是B实施了,或者C实施了(C就是A向B提出后B拒绝了以后去创建并实施这个项目的人)A都有权提起诉讼B,可以直接认为是B侵权,或者叫泄密,
那么这个A,叫什么,或者称之为什么最好呢,
请各位网友,大佬,等积极费力解决,一旦提出建议,或者答案解决疑虑的,本人定当重谢
也可以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请先在这里留名再发邮件!!!
谢谢大家,在线等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 “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