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往的规则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不受任何权力的支配,具有彼此相互独立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此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能是国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国际法是由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即条约)而制定或是通过国家的实践(即习惯)而形成的。只有当有关国家经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对某一国际法规范加以确认之后,该国际法规范才对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联合国大会不是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它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拘束力。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国际上没有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表现为抗议、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国际舆论的谴责、单独或集体自卫等。
国际上有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组织,但它们只有在当事国的同意下才有管辖权,它们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但是,国际条约并不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各国缔结的普遍性条约,特别是那些立法性条约即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一般由两个国家或少数国家缔结的契约性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其它国家没有拘束力,不构成国际法渊源,但如获得多数国家的承认,也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各国公认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是国际法的另一主要渊源。在历史上,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现行的国际法规范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各国法律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果被国家公认,也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它是在国家间的交往中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逐步地产生和形成的,并直接受到国际关系变化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内是最高的,国家拥有通过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本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制定宪法和法律,设立司法机关,建立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等的最高权力;对外是独立的,国家不受外来干涉和侵略,不服从外来意思,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对外事务。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核心是主权,平等是它的表现形式之一。不可能有主权而无平等,也不可能有平等而无主权。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看,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直到今天,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不可动摇的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武装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战争曾被认为是国家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因而国际法承认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禁止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切使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但是,不排除一国在遭到武装进攻时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进行的自卫战争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应享有的权力。
3.不干涉内政原则。凡属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都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国家主权除去体现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事务外,对内还表现为对其领土范围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最高管辖权。即然国家的主权应该受到尊重,那么国与国之间互不干涉内政,就成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和前提。所以,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重要国际法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不准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否则,均系违反国际法。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借口他国“违反基本人权”而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谬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一切“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即使以“人权”或“人道主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也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
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国际义务。《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这些规定体现着一项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即:国家必须真诚地、善意地履行其在平等基础上承担的国际义务,实践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自愿作出的国际承诺,否则,国家就要承担其不履行国际义务所应负的国际责任。《联合国宪章》序言所宣告的“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也是这个意思。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于某一特定权利或某一特定事实的主张不一致,或者说,是对某一事实的法律观点或利害关系的冲突。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的、法律的,如果长期存在,都有可能加剧国际冲突,危机和平事业。联合国宪章规定,建立联合国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提出“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为此,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或所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及公平解决。按照当代国际法的要求,如果争端当事国用一种方法失败后,应继续采取其他和平方法使争端得到解决。即使当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后,只要还不足以断定存在“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安理会仍“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
6.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互相提供合作,是属于应尽的国际义务。国家间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进行合作。《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此作了详尽的阐明:各国应同他国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对于所有人的人格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并且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与各种形式宗教上的不容异己;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原则,处理其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采取共同的个别的行动同联合国进行合作。
7.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按照这一原则,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一原则最早是列宁在《和平法令》中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获得各国普遍承认。《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人民独立宣言》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重要文件均重申和确认了这项原则。20世纪,各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依靠自己的斗争,先后取得了民族独立,老殖民体系已经崩溃了。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霸权主义有所抬头,新殖民主义仍然存在。因此,民族自决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以上是联合国主要文件上规定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有新的概括,其中,最重要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几十年来国际关系的实践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各国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三国于1954年共同倡导的,为参加1955年亚非会议的29个国家所接受。后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并在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得到了确认,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这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集中、完整的表达,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处理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态度和亟需和平发展的迫切心情,对最近几十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完整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互相尊重对方主权,国际人格、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侵犯。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已的政治制度,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领土完整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不能被他国所侵占、分割、肢解,更不能被兼并。领土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要素和必要条件之一。有了领土,国家才能在自已的领土上行使其主权;丧失了领土或部分领土被侵犯,国家主权就遭到破坏。所以,这一项原则是国际社会互相尊重的前提,是其他四项原则的基础。
2.互不侵犯。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威胁;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原则是实现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和条件。
3.互不干涉内政。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他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干预。
4.平等互利。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地位。互利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得益。平等和互利是国家关系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平等就谈不上互利,没有互利也不是完全的平等,只有实行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
5.和平共处。各国应友好相处,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并应忠诚地履行国际义务,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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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3
三A规则。第一个A接受对方。所谓接受对方就是你跟别人打交道时,如果不是原则问题,不是什么国格、人格、党纪、国法大是大非的问题,一般性沟通,要有这样一个理念:客人永远是正确的,客人没有错,不要寻衅滋事,找别人毛病。第二个A,重视对方。欣赏的重视,不是找人家毛病。要欣赏的重视不是找人家毛病。有人也重视他找人家毛病。那天一个同志跟我讲了,说金老师你挺精神,但你有个问题,你背比较驼。我说我没办法,我这出过车祸,我腰直不了。“那你牙比较黄。”把我气坏了,我说“我又不咬你,关你甚事?”你不能让人家不高兴。我们这里说的重视是欣赏,比如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为什么欣赏?为什么客人来了要“ 坐、请坐、请上坐”?欣赏,为什么要使用尊称?欣赏。第三个A是什么,赞美对方。有一位著名的行为科学家,美国著名的学者乔治枚奥先生说过,“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发现别人的优点,实际上就等于肯定自我,那说明你宽容,说明你谦虚,说明你好学”,他强调这个。所以我们在国际交往中,你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善于发现别人的所长
第2个回答  2008-09-23
1.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木准则。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并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循的7项原则。其中第一项为:“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现代国际关系以公认的“主权平等”为基础。“主权平等”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权利,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物、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
“主权平等”常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的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
(2)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
(4)在交往中,实行“对等”和大体上的“平衡”。
所谓“对等”实际是上就是“礼尚往来”,交往的双方人员,身份要大体相当;代表团互访时,双方的接待规格应相差不多;“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是“对等” 原则的正面引用。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也从负面运用这一原则。如:你赶走我的武官,我就驱逐你的参赞;你怠慢了我,我也请你坐一坐“冷板凳”等。
所谓“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或“不歧视”的原则。但是,所谓“平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可见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5)“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表现为每一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个国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6)在“礼宾序列”问题上,也应当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会认上,各国代表的位次,不是按国家大小强弱的原则来排列,一般是按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来排列。在签定条约协定时,应遵守“轮换制”,既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的代表在这份文本上首先签字。在国际活动中,各国代表的序列,应以代表的职务高低或就职时间的先后作为排列的依据。在文字的使用上,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定国际条约协定时,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国际惯例的几个特点:
·能用性,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
·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
·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
·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2.现代国际礼仪的特点。
(1)必须以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为基础。现代的国家关系应当是完整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与封建割据、闭关自守的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宗主国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主权应当一律平等。
(2)国家间,除双边关系发展外,多边往来大量增加的趋势十分明显。从而在礼仪做法上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产生了新的做法。
(3)国际礼仪的内涵更加丰富,包括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军事国防以及民间往来等各方面、多层次的国际往来,也都通过一定的礼仪形式来进行活动。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公司企业都设有专职礼仪人员或公关部门。
(4)礼仪活动更加讲求实效,活动的形式更加多样,具体安排更加灵活。例如,领导人之间的实质性会谈更加受到重视:日程安排更加紧凑合理,举行宴会讲究礼仪但不事铺张;参加宴会的人数有所压缩;宴会上发表正式讲话的次数有所减少;动员群众参加的大规模场面很少;互访代表团人数减少;生活接待更加注意安全、舒适、方便等。
(5)“川礼仪简化”成为趋势。由于国际交往和活动急剧增多,繁文缛节势必成为人们不堪负荷的重担,分去人们的许多时间和精力。因此,外交礼仪简化在国际上成了一种必然趋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