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时严禁出现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和车厢关闭时行驶;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五)在道路上投掷物品;
(六)摩托车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要扣12分。显示驾驶车辆和是否发生事故等。
做出5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10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的处罚。
(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16、72、77条)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罚款5元以上20元以下。
5.开车打手机,记2分。
6.故意遮挡号牌的,记12分。
7、超速行驶,根据超速车辆、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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