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如题所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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