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承揽关系

如题所述

法院认定的承揽关系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构成的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承揽人为具备一定条件并能承担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按约定交付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标的物: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行为有机结合构成,标的物中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代替。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综上所述,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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