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的作者应为

如题所述

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据此,联合行文是同级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因此联合行文的作者应为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

1、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

2、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行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行文等。

扩展资料: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事项: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3、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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