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拆迁六不准内容

如题所述

一、不准“暴力逼拆”
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
二、不准" 由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等主体强拆”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强拆被取消”, 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或者开发商实施的行政强拆是违法拆
迁。
三、不准“证件不齐全的违法拆迁”
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门批准的文件。
四、不准“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
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
五、不准”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
实施强拆是在区、市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执行,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六、不准"拆迁无合法保障”
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
除此之外,征收补偿决策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拆迁理应判决不准予实行:
1、显著欠缺事实根据;
2、显著欠缺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根据;
3、显著不符公平公正赔偿标准,比较严重危害失信执行人合法权利,或是使失信执行人基本保障、生产运营标准_有确保;
4、显著违背行政部门目的,比较严重危害集体利益;
5、比较严重违背法定条件或是法律原则;
6、超过权力;
7、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的别的不适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人民拆迁判决不准予实行的,理应表明原因,并在五日内将判决送到申请办理机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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