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
      1、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分析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三、税收优惠对于企业主要表现在哪?
      1、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起到扶持作用,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可以引导增加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
      2、通过特定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调节地区经济差异,增强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的资金活力,促进经济平衡发展;通过特定园区或片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集群化,形成产业优势;
      3、调节行业发展,对于鼓励类行业实施和加大税收优惠,促进其发展壮大,对于限制类行业减少和停止税收优惠,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
法律依据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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