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申请
1.《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4.区(县级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开具的《纳税证明》原件(仅指需要到市局开具纳税证明的情况)。
(二)政府相关部门(税务机关内部单位之间)申请
1.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函件或介绍信上需注明要调查的纳税人名称和事项。
2.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20071229修改]
(三)纳税人发起的非模板式的纳税证明(主要是指纳税人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审、认定工作,如: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认定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纳税人发行股票上市需要的证明等等)
1.《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4.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的文件复印件。(电子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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