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1.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2.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解决了立法碎片化问题,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3.《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规定了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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