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了何罪会杀无赦

古代犯了何罪会杀无赦

(一)违反伦常的犯罪
1、不孝罪
不孝罪被奴隶制刑法看作是最严重的犯罪。早在夏朝,就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的说法。商朝沿用夏法,也认为“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西周认为:“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兹无赦。” 到了汉朝,凡控告父母、居父母丧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不孝罪,并得处死。在《北齐律》“重罪十条”、隋、唐律的“十恶”中,都规定有不孝罪。但不孝罪并非一定是死罪,如在唐律规定的不孝罪中,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才处以绞刑。
2、恶逆罪
恶逆罪是指在家族内部的恶性侵害犯罪。这个罪名的确立有一个过程。在西周,杀亲行为就被处以死刑,如《周礼》中还有“贼杀其亲,则正(杀)之” 、“凡杀其亲者,焚之” 的记载。汉朝把子女杀害或殴打父母的行为叫做“大逆”罪,杀者处以腰斩,妻与子处以弃市,殴打者处以枭首。从《北齐律》“重罪十条”之后,把谋杀或殴打尊亲属的行为改称“恶逆”(谋毁、捣毁皇帝宗庙、山陵、宫阙及御物的行为叫做(谋)大逆),恶逆罪成为“十恶”之一。唐律规定的恶逆罪包括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哥哥、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的行为,罪犯不分首从皆处斩。
3、不睦罪
不睦罪是指在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犯罪。此罪也可追溯到西周,那时已有不睦罪。到了封建社会,由于不睦罪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所以也被隋、唐法律确定为“十恶”之一。但不睦罪并非一定是死罪,根据唐律规定,当处死刑的是:谋杀缌麻以内尊长,造成伤害的,处以绞刑,实际杀死的,罪犯不分首从皆处斩。反过来,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已伤者,绞;已杀者,依故杀罪处理。
4、不义罪
不义是指违反礼教尊卑等级的行为,其中谋杀上级、老师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属于死罪。《北齐律》“重罪十条”首先明确规定“不义”这个罪名。到隋唐,不义罪被列为“十恶”之一。唐律规定,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包括朝廷派出的使节、刺史、县令),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目前担任其指导教学的教师,造成伤害的,处以绞刑;实际杀死的,处以斩刑。
5、乱伦罪
乱伦罪是指亲属之间的性犯罪。秦朝就开始对乱伦罪处以死刑,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同父异母相与奸。何论?弃市。” 从《北齐律》“重罪十条”开始,亲属之间乱伦行为被定名为“内乱”罪,隋、唐法律将其列为“十恶”之一。唐律规定,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都处流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以绞刑;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小功以内不同辈份之间的通奸(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处以绞刑。
(二)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
1、杀人罪
这里所说的杀人是指一般的杀人,即不包括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杀人行为。在夏朝,杀人被称为“贼”,如前引的一条夏朝刑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春秋时期晋国叔向解释道:“杀人不忌为贼”。西周时,对杀人者处死之后,还要“踣诸市,肆之三日”,以示惩戒。汉高祖刘邦入关时,约法三章的首要内容即“杀人者死”。汉朝刑法开始把杀人区分为若干种,根据各自不同的情节而处刑。其中,谋杀,即二人以上合谋杀人,既遂的,处以弃市;使人杀人,即教唆或指使他人杀人,主犯处以弃市。从《北齐律》“重罪十条”开始,把杀人手段极端残忍的行为称为“不道”罪,隋、唐法律将其列为“十恶”之一。唐律规定,杀死一家没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的,罪犯不分首从皆斩;肢解人的,罪犯不分首从皆斩;培养、训练毒兽毒虫暗中害人的并被认定足以害人的,无须有伤害事实即罪名成立,罪犯以及教令者处以绞刑;企图以巫术杀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若对皇帝施用巫术,罪犯不分首从皆斩。对于不道之外的杀人行为,唐律也将其区分为若干种,根据各自不同的情节而处刑。其中,预谋杀人未遂但伤人的,处以绞刑,杀人既遂的,处以斩刑;故意杀人的,处以斩刑;斗殴杀人的,处以绞刑。明律规定杀死一家没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的、肢解人的犯罪,主犯凌迟处死,从犯处斩;以巫术杀人导致死伤的,凌迟处死,若已经着手实行,虽未伤人,也要处斩,这些比唐律的处刑要重。
2、抢劫罪
抢劫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强盗”。宋朝以前,对于仅有抢劫行为而无杀人或伤人行为的,一般不处死刑。对于抢劫杀人罪、抢劫伤人罪则有规定死刑。早在西周,抢劫杀人的行为被称为“杀越人于货”,对罪犯不仅处死,还要“踣诸市,肆之三日”。在秦朝,抢劫杀人被称为“盗杀”,其可能导致死刑,如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谋遣乙盗杀人,受钱十分,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了唐朝,《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强盗,……杀人者,斩”。汉朝开始把抢劫伤人的行为称为“盗伤”罪,并规定它与杀人一样处以死刑。到了唐朝,《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强盗,……十匹及伤人者,绞”。明、清刑法对抢劫伤人行为,无论得财与否,处以斩刑。
到了宋朝,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明显加重。《宋刑统》所附敕文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在明、清刑法中,抢劫得财的,不论财之多少,不分首从皆处斩。清朝还专门规定了“江洋大盗”罪,即在滨海沿江打劫客船的行为,只要得财,不分首从皆处斩,嘉庆六年(1801年)又进一步规定,对于江洋大盗,枭首示众,若拒捕或杀人的,凌迟处死。
3、盗窃罪
盗窃在中国古代称为“窃盗”。宋朝对盗窃罪处刑十分严厉。《宋刑统》所准用的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规定:“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明、清律规定,数额达到一百二十两的,或者三次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
对于官吏的“监守盗”行为,唐、宋律规定数额达到三十匹处以绞刑;元律规定三百贯处死;明律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就处以斩刑。
4、伤害致死罪
这里说的伤害致死是与伤害保辜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指在斗殴中伤害他人的,被告人要在一定期限。内(即“辜期”)对受害人的伤势负责,若在辜期内伤势恶化而死亡,被告人以杀人罪论处。保辜制度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汉朝刑法有专门规定,在《唐律•斗讼律》中有详细规定 。
5、强奸罪
这里所说的强奸不包括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情况。秦朝对男奴强奸女主的行为处以死刑。清朝刑法规定,强奸既遂的,处绞监候;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的,处斩立决;奴及雇工强奸家长的妻女的,处斩立决(但家长强奸奴及雇工的妻女,却没有处罚规定)。若是在抢劫过程实施强奸的,不论既遂未遂,均处斩刑。
这些针对整个社会庞大人群的死罪无疑震慑了许多犯罪,潜移默化中促进了社会一定程度上的和谐和个体家庭的和睦,以毫无人性的做法,推进全体社会人性在一定程度的正常发展。如果药家鑫活在古代,根本就不会像现在一样弄得满城风雨,早就按最严酷的刑罚,从重从快处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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