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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