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级干部属于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中:
第二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
(二)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扩展资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
工作人员退休时,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并且同时通知其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第六条 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他的退休金由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优抚费项下发给,到他死亡时为止。
第八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时,由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优抚费项下,一次加发本人三个月的退休金给他的家属,作为丧葬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