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还本续贷”模式下抵押风险防范!

如题所述

信贷风险专家孙自通深入解析了借新还旧的复杂性,这一贷款重组方式引发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新贷款消灭旧债务,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另一方则强调这是旧贷款的展期,债权债务实质不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贷款展期,旧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免除新贷款手续。然而,各地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统一,给金融机构的操作带来了不确定性。

现行法规中,虽然法律未明令禁止以贷还贷,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区分,保证人责任有所不同。原银监会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曾对新贷还旧贷设有限制条件,但后来被废止。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的文件中也触及了相关话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还本续贷的小微企业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办理,且续贷被视为借新还旧,法律上需明确认定。

监管层强调,借新还旧的贷款需列为关注类,除非符合正常类标准。2017年和2018年的政策调整更侧重优化小微金融服务,包括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涉及抵押权时,如果旧贷款已抵押,通常需要先注销后重新办理新贷款抵押,但最高额抵押可能无需。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在操作中保持审慎,预见最坏情况并加强贷后管理,以确保抵押权益的安全。

虽然存在法律观点分歧,主流看法是借新还旧后,旧贷款的抵押权会随之消灭。未重新登记的抵押权不能为新贷款提供担保。例如,青岛利群案例显示,借新还旧后原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随之失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案例中,旧贷款清偿后,银行的抵押权自动消失。兰州银行案显示,原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旧抵押权消灭,新贷款需要重新登记。陈霞案则表明,抵押权因“借新还旧”清偿而消失,新抵押未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本奇案中判定,原抵押权在借款清偿后自动失效,即使新的借款合同成立,未重新登记也会导致抵押权无效。类似地,RuiHuaInvestmentHoldingLimited诉大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也确认了旧贷抵押权在主债权清偿后消失,新贷款的抵押合同因未重新登记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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