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 ——对徇私、徇情以及徇私枉法的理解

如题所述

在深入探讨“徇私枉法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这一议题时,我们聚焦于司法实践中复杂而微妙的法律边界。资深律师李长明与多方专家共同揭示了这一罪名的核心要素。

首先,"徇私"的概念并非单一,它涵盖了个人私情与私利。华东政法大学的毛玲玲教授指出,徇私情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现行刑法已明确将徇私情列为考量因素。唐文祺副主任强调,理解法律时应遵循立法精神,区分徇私与徇情,两者虽然有交叉,但动机和枉法行为的分析不可或缺。

张申杰检察官和夏稷栋法官均强调,徇私枉法罪的核心在于犯罪动机,而非单纯的行为表现。夏稷栋强调,单位利益也可能成为徇私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需参照非法占有等标准,综合评估动机。

在实践中,徇私枉法的具体形式多样,如为单位私利而忽视案件移交,这与刑法解释相吻合,唐文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透视。整体来看,理解和定罪时,徇私的内涵不仅限于个人,也包括单位层面,且要求严格的证据支持和法益侵害评估。

各位嘉宾一致认同,徇私枉法的判断需基于“职务便利”的广义理解,这包括对领导对司法人员影响力的考量。王茂宁解释,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损,实践中识别难度大。毛玲玲教授则强调,徇私枉法罪不仅限于篡改事实,还涉及法律空白时的推定,隐蔽行为的认定需审慎,只有在证据充足时才予以认定。

唐文祺进一步分析了徇私枉法的两种形态,积极作为与不作为,前者相对容易取证,后者则更具挑战。夏稷栋法官指出,法官的枉法行为可能包括重罪轻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相对较少。

本次研讨由杨浦区检察院的肖凤和普陀区检察院的张楚昊整理,他们为理解徇私枉法罪提供了专业的法律视角。通过这些深入的剖析,我们对徇私枉法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这对于我们公正执法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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