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人在工地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非工作人员在工地发生事故,首先应确定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主体:

1、因事故是在工地发生的,所以该工地的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但工地一般都会有禁止外人进入的标志或说明,因此,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也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2 、如果是非工作人员故意而造成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非工作人员自身是责任主体;

3、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事故,第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4、如果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和施工/管理单位是责任主体;

5、因工地工作人员侵权导致事故的,施工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如帮助工地救火等),侵权人(如火灾引起人)、施工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主体;

7、非工作人员因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本人为责任主体;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工作人员为责任主体;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其次,厘清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施工/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可适当减轻责任(过失相抵原则);

2、如果是非工作人员的故意引起事故发生导致自身损害的,施工/管理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3、非工作人员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第三人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应承担补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过失相抵原则);

5、工地工作人员侵害非工作人员的,应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由施工/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7、非工作人员因不法行为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人免责,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适当责任;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造成非工作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此类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1、赔偿损失(金钱损失、精神损失);

2、赔礼道歉;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法条: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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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03
和工人待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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