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等划定“硬杠杠”,下月起,市级机关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此外,六种情形下行政事业单位将进行资产清查。《办法》规定,实行集中管理的房产、地产,需要出租、出借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受托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三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定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中纪委:腾退超标办公用房可进行出租、拍卖。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出租、拍卖等市场化处置?对此,中纪委昨天解释称,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处置。有网友向中纪委提出,当下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核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核心纪委法规室表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此外,针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2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核心纪委法规室解释,该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

严禁以租用名义购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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