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6-25
沈阳城镇职工住院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如果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符合要求,就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