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余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 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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