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原则与周朝刑罚原则相比较

我国刑罚原则与周朝刑罚原则相比较

第1个回答  2016-03-19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人事。在《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该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所犯罪大,也不能杀。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断,已经是很清楚的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