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期间是否可以异地复诊开假单

上海工伤期间是否可以异地复诊开假单

  一般不可以到异地复诊开假单。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不能到异地复诊开假单,但经本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到异地复诊开假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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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8
一般不可以到异地复诊开假单。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不能到异地复诊开假单,但经本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到异地复诊开假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2个回答  2016-10-21
上海工伤期间异地复诊开假单,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职工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办理委托医院就医开病假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居住的,可以在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家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