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政治审查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条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担负的征兵任务,在每次征兵开始前及时调整充实征兵办公室,并组织征兵业务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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