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履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日前一些电力企业虽然在实戏中制定出了一系列安个生产制度,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发展、业绩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一是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2、安全运行管理不严,习惯性违章严重习惯性违竞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对安全工作缺乏严格认真的态度,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两票”执行情况不理想“,五防”装置不规范,现场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改,应急预案不健全。设备的正常周期维护不及时,缺陷处理不当, 导致长期带病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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