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源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私法是与公法相对的一种说法,他们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目前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没有明确的说明,主要赞成的应该是法律关系说,当调整主体是从属关系,那么是公法;如果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行为(比如购买物品等),那么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就是私法。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 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妥善处理六个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二)关于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权利的行使又会涉及公共秩序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调整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均不应给予保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知识产权合同,均应认定其无效,以此实现公法管制目的,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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